■ 主管機關:專利、設計及商標總管理局(Office of the Controller General of Patents, Designs & Trademarks CGPDM)
■ 協定:馬德里協定成員國。
■ 分類:尼斯分類。
■ 制度概述:與台灣商標制度最大的不同在於,印度係採取先使用主義,即在印度先使用商標的人,對於在其使用日後申請註冊商標的人具有優先的權利,此制度能改善商標惡意註冊的狀況,甚至可透過先使用證據主張已註冊的商標無效。
■ 申請流程:向商標註冊辦公室(Office of Registrar of Trade Marks, TMR)提出申請,辦公室進行審查,並核發審查意見,若有核駁意見,可進行申覆,核准後會刊載於商標公報,刊載後4個月內任何人可對其提出異議,申請商標如果無人異議,商標局將核發商標註冊證明。
■ 時程:若文件齊備,約8至12個月。
■ 所需文件:
- 商標所有人的姓名、地址、國籍 。
- 商標的種類及商品或服務的類別 。
- 商標的圖樣。
- 申請商標若非英文或印度文,或非羅馬文或梵文,須附上意譯與音譯 。
- 須提交使用聲明,說明是否已經使用或意圖使用該商標,且申請人的聲明不允許之後要求變更。
- 委任狀(POA)。
- 優先權證明文件。
■ 保護期間:10年,可延展。
■ 撤銷(廢止):連續5年未使用。
■ 費用(新台幣):